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民初93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敏锋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珠市东街105号“敏锋超市”。
经营者:彭绍银。
关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坡区敏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