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678号
案件名称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墙材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678号原告: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明,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墙材分公司。

原告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墙材分公司(以下简称骏化公司驻马店墙体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中冶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骏化公司驻马店墙体分公司的涉及200810130824.5发明专利的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中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墙材分公司的被诉侵害ZL200810130824.5号“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发明专利的设备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