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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2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民初35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经营者:龙雪。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与被告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炜宏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被告炜宏百货的经营者龙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炜宏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炜宏百货赔偿百得公司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三、炜宏百货赔偿百得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四、由炜宏百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打火机的制造、研发,不仅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百得”品牌打火机还销往泰国、迪拜、美国、印度、韩国等国家地区。

百得公司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享有“”(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百得公司通过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行业领导者,并获得多项荣誉。

2012年,百得公司的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还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百得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满足客户创新的产品诉求,已成为点火器、打火机行业的开拓者和市场领先者,打火机销量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对外出口量更是连续多年排名前列,“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

炜宏百货销售的“佰得”打火机与百得公司生产的“百得”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与百得公司核准注册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图形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百得公司的“百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犯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文字、字母部分。

但被控打火机并非百得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炜宏百货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炜宏百货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百得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百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炜宏百货辩称:百得公司起诉炜宏百货销售假冒商标权的商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炜宏百货没有侵犯百得公司的商标权,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百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百得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百得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至2025年8月6日。

享有“”(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核准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

3、(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2年,百得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百得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工商登记表,证明炜宏百货的诉讼主体资格;

5、购物保全公证书及封存证物,证明炜宏百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6、公证费发票;

7、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8、差旅费发票(彩印件和网络订单打印件);

以上证据6、7、8证明百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9、(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生产的同款打火机的老包装的款式。

炜宏百货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营业执照本身是复印件,盖的百得公司的公章,对证据的真实性交由法庭审核,炜宏百货不发表意见。

证据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公证书的原件问题,涉案案件里面涉及的公证书有好几个地方的,有广州、成都公证处的,除了对广州公证处出的那份公证书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之外,本案涉及的其他公证书都涉及到违反公证法25条问题;

公证法25条规定有目标的指引,有连接点,所以对百得公司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证书,由于违反了公证法地域管辖的规定,所以炜宏百货对公证书的合法性存在异议,真实性交由法庭审核。

工商登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至于百得公司提交的踩点费用本身也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因此对于这样的证据炜宏百货不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律师费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异议,但是关联性不认可。

公证费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

炜宏百货提交一份进货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售卖的佰得火机的进货来源。

该进货单抬头署名为“雄兴商店”打印字体,地址为韶关市军供兵站30号(江畔服装批发市场后面)打印字体,进货时间为手写的“5月4日”,下列一个进货表格,当中第6项就注明(手写字体)“佰得火机100个,单价0.5元,总金额50元”。

该进货单中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印章。

百得公司对炜宏百货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任何签字和签章,关联性不予认可,日期上面没有任何标注。

百得公司认为该份证据证明炜宏百货销售被控产品的利润还是客观的,进价0.5元一个,销售是1元一个,已经有100%的利润率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系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期限由2003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该司经营范围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996年4月21日,番禺市百得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8322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为吸烟用打火机。

注册地址:广东番禺市潭洲开发区。

注册有限期自1996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09年2月9日,8322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8月7日,广州百得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3804344号“百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潭洲所)。

注册有限期自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2009年2月9日,3804344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1日,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3898620号“”(我要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百得公司的4443558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认定商品(服务)为吸烟用打火机。

2015年1月,百得公司的4443558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吸烟用打火机,有效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2018年1月14日,吕正明受百得公司的委托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指派人员朱燕敏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三路3号德雅居商住小区B幢一层6号商铺(门头标有“炜宏百货”字样)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20日上午10点38分,朱燕敏在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陆若愚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陈龙的监督下来到炜宏百货,朱燕敏以普通客户的名义用48元购买了标有“佰得”标识的打火机一盒,当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票据编号为9259206,票据印章为韶关市武江区炜宏百货),朱燕敏并在店内拍摄到炜宏百货的营业执照。

朱燕敏的整个购买行为均在陆若愚及陈龙的监督下完成。

事后,陈龙将上述所购物品及现场取得的照片带回进行拍照封存、封存物品原件交朱燕敏自行保存。

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并附照片24张。

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吕正明,住所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4栋1单元2楼2号。

上述所购物品包括机身印有“佰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紫、橙、黄、粉红、蓝”5种颜色的打火机共50只。

另外,“佰得”文字商标及与“”字母商标相近似的“BAIDE”字母图形还被用于50只打火机的外包装上。

百得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合计共8200元,分摊后本案的公证费为264.5元。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当庭拆封查验,公证封存包装及封条完整,内有与上述公证书所购物品完全一致的打火机共50只,该打火机机身有“佰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打火机的外包装上还印有“佰得”文字商标及与“”字母商标极为相似的“BAIDE”字母图形。

炜宏百货当庭对拆封的结果表示没有意见。

另查明,炜宏百货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由龙雪个人经营,炜宏百货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是2016年7月19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食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

2018年1月2日,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与百得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本案律师费为3000元。

此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向本院出具《韶关差旅费组成说明》,当中注明市场调查费934.5元、取证费4326元、立案交通费215元、开庭住宿及交通费1559元,合计7034.5元。

还查明,2018年3月14日,百得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因该司生产的三款打火机产品(E01型、W01型、F07型)改版升级,旧包装产品已经停止生产,为固定证据,特申请对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吴庆丰以及该处工作人员林静对百得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外观、包装进行了拍照(附照片70张),并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百得公司是“百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以及“”字母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所涉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百得公司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百得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有权向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起诉和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二、炜宏百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炜宏百货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向百得公司赔偿,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涉案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三份公证书分别是(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申请人分别为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以及受百得公司委托的案外人吕正明。

炜宏百货为了证明上述三份公证书均没有法律效力而先后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从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公证机构能否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书所公证的事项是否已超过有效期限以及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时公证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方面对上述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加以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之规定,只要不涉及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公证事宜,百得公司完全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

且受托人既然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替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则表明受托人已用自己的行为实际介入了相关诉讼的某一阶段,此时,即便受托人原本与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也会因此而变得存在利害关系,何况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既然百得公司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则受托人的身份相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就变成了公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之规定,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想替委托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申请人(即受托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吕正明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所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及国力公证处并不存在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违法行为。

另外,虽然“”作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但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事实曾真实存在,因此,并不影响(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由于炜宏百货所提的质证意见及抗辩意见均不能推翻三份公证书的证明力,故该三份公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关于炜宏百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虽然炜宏百货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进货单,炜宏百货据此拟证明其售卖的佰得打火机是由所谓的“雄兴商店”处购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百得公司应追究“雄兴商店”的侵权责任而不应与炜宏百货纠缠。

但因炜宏百货提交的进货单中没有任何个人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加上炜宏百货没有将“雄兴商店”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叫上一起到法庭作证并接受百得公司的质询,结合炜宏百货除此之外没有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佐证自身上述抗辩主张,在此情况下,本院对炜宏百货提交的证据(进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人仍应为炜宏百货。

既然本案的侵权人仍是炜宏百货,故本院接下来才详细分析论证炜宏百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打火机,属于同类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之规定,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的规定,本案中,1、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百得”文字商标与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佰得”文字商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首先,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虽然“佰”字是个多音字,但大部分人在看见这个字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会读作同“百”字一样的音,其次,很少有人清楚知道“百”与“佰”两个字之间的字义差异,第三、实际使用中很多人会以为“佰”是“百”数字大写专用字,因为我国阿拉伯数字100的大写就是“佰”,最后,百得公司拥有的“百得”文字商标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百得公司的上述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佰得”与百得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百得”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炜宏百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百得”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字母商标与印在被控侵权产品头部的“bAidt”字母以及将“BAIDE”字母图形作为打火机的外包装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因为无论是“bAidt”还是“BAIDE”,其字母构成都与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商标的字母几乎完全一致,只不过是写法和字体有所差异,且“bAidt”或是“BAIDE”作为一个单词如果要读出声音的话绝大部分国人都会读成与“”的读音一致的发音。

因“”字母商标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炜宏百货擅自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炜宏百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字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3、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与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文字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因为两者都是由一个拳头图形加“我要赢”三个字构成,只不过注册商标是拳头图形在上,“我要赢”三个字竖排在下,而被控侵权产品中是拳头图形在左,“我要赢”三个字横排在右。

因“⺡”(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炜宏百货擅自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炜宏百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如果炜宏百货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向百得公司赔偿,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炜宏百货未提出相关抗辩且认为其未销售过该商品。

如上所述,根据(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的内容,本院认定炜宏百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百得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的规定,炜宏百货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之规定,由于百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炜宏百货侵权获利情况,也不能证明百得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又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炜宏百货的经营主体、侵权商品数量、经营规模和影响等情节,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炜宏百货赔偿15000元给百得公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3804344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3898620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以及“⺤”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销售印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打火机以及外包装盒,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

二、被告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江区炜宏百货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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