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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文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民初99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文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文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9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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