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71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固始县国林百货店,住所地固始法定代表人:陈国林,经营者。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国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被告未能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