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民初27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惠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倪振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惠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被告惠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纯庚、陈德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惠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惠福公司赔偿百得公司合理费用50000元(含购买商品、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三、惠福公司赔偿百得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
四、由惠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打火机的制造、研发,不仅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百得”品牌打火机还销往泰国、迪拜、美国、印度、韩国等国家地区。
百得公司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享有“”(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百得公司通过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行业领导者,并获得多项荣誉。
2012年,百得公司的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还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百得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满足客户创新的产品诉求,已成为点火器、打火机行业的开拓者和市场领先者,打火机销量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对外出口量更是连续多年排名前列,“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
2018年1月20日,在成都国力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陪同下,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敏燕在惠福公司的15家分店均购得标有“佰得”标识的打火机,并取得相应的机打小票。
前述店铺销售的“佰得”打火机与百得公司生产的“百得”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与百得公司核准注册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以及“”(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惠福公司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百得公司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侵犯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文字、字母部分。
但被控打火机并非百得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惠福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惠福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百得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百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惠福公司辩称: 一、惠福公司无侵犯百得公司商标权的故意。
百得公司诉惠福公司销售打火机侵害了百得公司的商标权,惠福公司并不知道打火机侵害了百得公司的商标权,涉嫌侵害百得公司商标权的打火机是惠福公司依法向第三人浈江区顺鹏商店购买,惠福公司主观上没有侵犯百得公司商标权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惠福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惠福公司对涉案商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惠福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百得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得知涉案打火机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害商标权的打火机。
综上所述,涉嫌侵权的打火机为惠福公司合法取得,惠福公司提供商品的提供者是第三人浈江区顺鹏商店,惠福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百得公司对惠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百得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百得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至2025年8月6日。
享有“”(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3898620)核准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
3、(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2年,百得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百得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工商登记表,证明惠福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5、购物保全公证书及封存证物,证明惠福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6、公证费发票;
7、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8、差旅费发票(彩印件和网络订单打印件);
以上证据6、7、8证明百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9、(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公证书,证明百得公司生产的同款打火机的老包装的款式。
惠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一、对证据1、2、3、4没有异议;
二、证据5,该公证书明显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公证处对于地域事项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
。
三、对证据6、7、8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四、对证据9的三性没有异议。
惠福公司提交了3份证据: 1、惠福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惠福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进货单、入库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惠福公司合法取得涉嫌侵权的打火机,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的事实。
3、惠福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下发给下属各分店的《紧急通知》一份,用以证明惠福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处理涉嫌侵权的商品。
百得公司对惠发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皆予以认可;
二、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销货单无公章,验收单为打印件印刷品,是否由所载单位出具无法查实,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关联性不予认可,验收单上记载的为“百得”打火机,本案所诉侵权产品为“佰得”打火机,因此该验收单与本案无关联性。
另外,该份证据不符合合法来源的法定要求形式,固定日期的销售凭证无法证实经营存续期间的销售情况。
3、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百得公司要求惠发公司停止销售“佰得”打火机,本案的侵权产品为“佰得”打火机,而该通知停止销售的为“百得”打火机,因此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系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期限由2003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该司经营范围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996年4月21日,番禺市百得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8322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为吸烟用打火机。
注册地址:广东番禺市潭洲开发区。
注册有限期自1996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09年2月9日,8322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8月7日,广州百得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3804344号“百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潭洲所)。
注册有限期自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2009年2月9日,3804344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1日,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3898620号“”(我要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2012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百得公司的4443558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认定商品(服务)为吸烟用打火机。
2015年1月,百得公司的4443558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吸烟用打火机,有效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2018年1月14日,吕正明受百得公司的委托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指派人员朱燕敏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津路13-14、15、16号商铺(门头标有“惠福连锁超市”字样)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20日上午10点56分,朱燕敏在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陆若愚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陈龙的监督下来到上述店铺,朱燕敏以普通客户的名义用50元购买了标有“佰得”标识的打火机一盒,当场取得机打小票一张(票头标有“惠福连锁超市第十五分店”字样),朱燕敏并在店内拍摄到该店铺的营业执照。
朱燕敏的整个购买行为均在陆若愚及陈龙的监督下完成。
事后,陈龙将上述所购物品及现场取得的照片带回进行拍照封存、封存物品原件交朱燕敏自行保存。
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并附照片29张。
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吕正明,住所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4栋1单元2楼2号。
上述所购物品包括打火机机头印有“佰得”文字商标、打火机机身印有“佰得”文字商标和“”(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紫、黄、粉红、蓝”4种颜色的打火机共50只。
另外,“佰得”文字商标及“”(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还被用于50只打火机的外包装上。
百得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合计共8200元,分摊后本案(15间店铺)的公证费为3967.7元。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当庭拆封查验,公证封存包装及封条完整,内有与上述公证书所购物品完全一致的打火机共50只,该打火机机头印有“佰得”文字商标,机身印有“佰得”文字商标及“”(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打火机的外包装上还印有“佰得”文字商标及“”(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
惠发公司对百得公司的保全及拆封行为没有异议。
另查明,惠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倪振顺,惠福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是2000年7月21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营业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烟、酒、五金家电、日用百货等。
根据鸿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司下属有17家分店,其中本案涉及的有15家分店。
2018年1月2日,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与百得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本案律师费为30000元。
此外,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向本院出具《韶关差旅费组成说明》,当中注明市场调查费934.5元、取证费4326元、立案交通费215元、开庭住宿及交通费1559元,合计7034.5元。
百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购买费用750元,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3967.7元,市场调查费452.2元,取证费2093.2元,立案费12.6元,开庭费91.7元,故百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共计37367.4元。
还查明,2018年3月14日,百得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因该司生产的三款打火机产品(E01型、W01型、F07型)改版升级,旧包装产品已经停止生产,为固定证据,特申请对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吴庆丰以及该处工作人员林静对百得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外观、包装进行了拍照(附照片70张),并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百得公司是“百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所涉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百得公司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百得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有权向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起诉和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二、惠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惠福公司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向百得公司赔偿,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涉案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三份公证书分别是(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申请人分别为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以及受百得公司委托的案外人吕正明。
惠福公司为了证明上述三份公证书均没有法律效力而先后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从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公证机构能否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书所公证的事项是否已超过有效期限以及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时公证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方面对上述三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加以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之规定,只要不涉及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公证事宜,百得公司完全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
且受托人既然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替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则表明受托人已用自己的行为实际介入了相关诉讼的某一阶段,此时,即便受托人原本与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也会因此而变得存在利害关系,何况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既然百得公司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则受托人的身份相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就变成了公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之规定,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想替委托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申请人(即受托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吕正明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所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及国力公证处并不存在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违法行为。
另外,虽然“”作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但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事实曾真实存在,因此,并不影响(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由于惠福公司所提的质证意见及抗辩意见均不能推翻三份公证书的证明力,故该三份公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关于惠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虽然惠发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进货单和入库单,惠发公司据此拟证明其售卖的佰得打火机是由所谓的“韶关市顺鹏购销部”处购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百得公司应追究“韶关市顺鹏购销部”的侵权责任而不应与惠福公司纠缠。
但因惠福公司提交的进货单中没有任何个人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加上惠福公司既未向法庭提供该购销部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工商登记资料等),也没有将所谓的“韶关市顺鹏购销部”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叫上一起到法庭作证并接受百得公司的质询,结合惠福公司除此之外没有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佐证自身上述抗辩主张,在此情况下,本院对惠福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货单、入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人仍应为惠福公司。
既然本案的侵权人仍是惠福公司,故本院接下来才详细分析论证惠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百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打火机,属于同类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之规定,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的规定,本案中,1、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百得”文字商标与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佰得”文字商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首先,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虽然“佰”字是个多音字,但大部分人在看见这个字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会读作同“百”字一样的音,其次,很少有人清楚知道“百”与“佰”两个字之间的字义差异,第三、实际使用中很多人会以为“佰”是“百”数字大写专用字,因为我国阿拉伯数字100的大写就是“佰”,最后,百得公司拥有的“百得”文字商标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百得公司的上述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佰得”与百得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百得”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惠福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百得”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百得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与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文字商标以及将“”(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作为打火机的外包装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因为两者都是由一个拳头图形加“我要赢”三个字构成,只不过注册商标是拳头图形在上,“我要赢”三个字竖排在下,而被控侵权产品中是拳头图形在左,“我要赢”三个字横排在右。
因“”(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惠福公司擅自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惠福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最后,“百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作为在打火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惠福公司擅自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极易使相关民众相信产品的真实性从而不假思索予以购买,惠福公司未经百得公司授权就非法将该知名商标用于涉案打火机的外包装中,惠福公司该行为同样侵犯了百得公司享有的“百得”文字商标、“”(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如果惠福公司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向百得公司赔偿,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惠福公司未提出相关抗辩且认为其未销售过该商品。
如上所述,根据(2018)川国公证字第20289号《公证书》的内容,本院认定惠福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百得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的规定,惠福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之规定,由于百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惠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也不能证明百得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又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惠福公司的经营主体、侵权商品数量、经营规模(17家分店有15家涉及本案)和影响等情节,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惠福公司赔偿150000元给百得公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惠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3804344的“百得”文字商标以及商标注册证号为13898620的“⺡”(我要赢)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销售印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打火机以及外包装盒,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
二、被告韶关市惠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韶关市惠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