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73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毛元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法定代表人:毛元林,经营者。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