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27号原告:泗洪泗洲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洪泽湖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群,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汪记龙门花甲粉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027号国贸后身门市第4家。
经营者:张靖彪。
原告泗洪泗洲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区汪记龙门花甲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泗洪泗洲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泗洪泗洲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泗洪泗洲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