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鸿业写字楼422号。
法定代表人:石少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立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泥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韩一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潘月玲,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山东省韩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山东嘉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