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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芳、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074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芳、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芳;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074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园(康泽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段顺利。

被告: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宗连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热能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厨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被告万美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派热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家居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欧派科技品质保证”字样的吸油烟机);

2.判令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3.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家居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08,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8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在经营场所、名片、销货清单上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电器”“欧派卫浴”“欧派厨卫电器”“欧派”字样,并大量销售突出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字样的吸油烟机,吸油烟机上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涉案产品的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印有蒋雯丽头像及“欧派科技品质保证”“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三被告为攀附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等上非法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电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万美厨卫公司在产品推广手册上使用蒋雯丽头像,误导公众,该行为不但侵犯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造成商品来源混淆,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销售的产品都有合法来源;

欧派家居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万美厨卫公司辩称,1.万美厨卫公司与其他被告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共同承担责任,万美厨卫公司是根据欧派热能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生产的数量少、时间短,万美厨卫公司在欧派家居公司提起2018粤2072民初1180号案的诉讼后未再进行生产,且欧派家居公司在1180号案中主张的侵权商品是吸油烟机、燃气灶,法院已经判决万美厨卫公司赔偿欧派家居公司90000元,因此,欧派家居公司针对吸油烟机、燃气灶的请求不应再得到支持。

欧派家居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其损失已得到相应的弥补,欧派家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过高。

欧派热能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59646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的店铺成立于2016年01月26日,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橱柜、厨房电器、卫浴零售。

欧派热能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元,股东为段顺利、郝占芬,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能设备、电器、燃气具及加工五金。

万美厨卫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元,股东为李秀恋、宗连香,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吸油烟机、燃气炉具、消毒柜、集成灶、五金玻璃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欧派热能公司是第8772070号“OUP”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灯、烹调器具、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饮水机、暖器、电吹风,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家居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8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9月2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罗山县温州步行街上的“欧派厨卫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各一台以及标有“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及产品上标有“欧派”字样的水槽一套,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欧派电器销货清单一张、印有“张道宽”字样的名片一张及印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一本。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十三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四十二张,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外观又由王守贞拍摄照片五张,最后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上述店铺的对外招牌上标注“欧派厨卫电器”,店铺内标有“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卫浴”,销货清单上标有“欧派电器”等字样,名片上标有“欧派厨卫电器”等字样。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吸油烟机的包装箱大的侧面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标有蒋雯丽的头像及签名,下方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右上角的标贴上标有“原装正品产品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封口胶上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

小的侧面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侧面下方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电话:0760-87855999,传真:0760-87855991,网址:××,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30-0838”字样;

小侧面的标签上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往地区信阳,产品型号CXW-230,产品货号OUP-879C黑”,右下角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内容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正牌产品”。

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说明书正面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的头像及签名,说明书背面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电话:0760-87855999,传真:0760-87855991,网址:××,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30-0838”字样;

防伪质量验证卡上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字样,吸油烟机上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OUP”。

欧派家居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家居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欧派科技”字样,侵犯其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确认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万美厨卫公司则辩称其是根据第三方委托生产了涉案产品,相关的包装、说明书等并非万美厨卫公司印刷。

**称其在会展上认识万美厨卫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来源于万美厨卫公司,**最后一次从万美厨卫公司进标有“欧派”字样产品的时间是2018年8月,2018年之后从万美厨卫公司进的货物有燃气灶、吸油烟机,为此,**提供物流单、送货清单、信封、远程物流入库单、付款记录等为证。

万美厨卫公司否认向**销售了涉案产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900元)。

本院认为,**确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是否参与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吸油烟机包装箱“标有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电话:0760-87855999”,以上信息均属于万美厨卫公司,且万美厨卫公司亦确认有接受欧派热能公司的委托生产涉案产品,故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万美厨卫公司生产并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以及吸油烟机均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且包装箱上的二维码亦显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且万美厨卫公司称其是接受欧派热能公司的委托生产涉案产品,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机身等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且没有证据显示他人假冒欧派热能公司的企业名称,故本院认定欧派热能公司参与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吸油烟机,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控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箱、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等使用的“欧派科技”词组中起识别作用的“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字形虽有差别,但无法起到根本的区分作用,故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三被告使用“欧派”字样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包装箱等上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万美厨卫公司,但其作为电器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认知和辨别能力较高,应当知道“欧派”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欧派科技”字样的吸油烟机,主观上具有攀附“欧派”品牌知名度的恶意,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另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已就相关侵权向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主张过权利,在本院作出判决要求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万美厨卫公司仍然向**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应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欧派热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科技”“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二、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科技”“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承担30%即345元,由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承担70%即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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