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民初25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李静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元城市花园****店面。
注册号:350602600505829。
经营者:熊财兴,个体工商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好视力眼镜店(以下简称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视力眼镜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OLS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在当地市级报纸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眼镜购买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四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MOLSION”注册商标(第10689503号)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MOLSION”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是驰名商标。
2018年4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用权的“MOLSION”注册商标的偏光太阳镜,包括眼镜镜腿、镜片或吊牌、眼镜盒等上使用原告“MOLSION”商标标识,且销售的假冒偏光太阳镜产品质量低劣。
遂于2018年5月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侵犯“MOLSION”商标的眼镜。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扰乱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好视力眼镜店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经字第319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MOLSION”商标享有专用权;
2、厦门市开元公证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096号公证书、《鉴别真假通用说明》,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3、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经字第38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商标已享有极高美誉度、社会知名度,以及为推广商标知名度所付出的巨额支出;
4、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部分开支;
5、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好视力眼镜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经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黄法调取得第7758224号“Molsion陌森”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2011年5月13日,商标局核准“Molsion陌森”转让予雅瑞公司。
雅瑞公司注册“MOLSION”字母商标,商标局核准后颁发了第1068950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2018年5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人员某、工作人员黄舒颖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来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的“大光明眼镜”(眼镜店名称系根据现场悬挂的标识确定),由阙忠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微信支付260元的金额购买了眼镜1副,并取得微信交易记录和大光明眼镜配镜单,购买行为结束后,对“大光明眼镜”店的店面及外景、所购眼镜拍摄照片,并将所购眼镜进行封存。
该公证处于2018年6月5日制作了(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096号公证书,雅瑞公司支付公证费2000元。
经查验,公证封存盒的包装及公证处的封条完好无缺。
当庭拆封封存商品,该封存盒内共有一副太阳眼镜及包装盒,太阳镜右侧镜面正面及镜腿内侧均标识有“MOLSION”字样。
雅瑞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第10689503号“MOLSION”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控侵权太阳镜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其右侧镜面正面及镜腿内侧均标识的“MOLSION”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MOLSION”,两者的字母构成、排列及整体视觉效果均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被控侵权太阳镜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MOLSION”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控侵权行为的范围有限,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造成的不良影响达到了需在报纸刊登声明消除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当地市级报纸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和后果,并结合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雅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好视力眼镜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10689503号“MOLS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好视力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好视力眼镜店负担人民币240元。
审 判 长 蔡钟麟 审 判 员 康少敏 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詹立宇 书 记 员 肖 薇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