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80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建安路西段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李健勇。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