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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7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757号 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合口美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293173。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金都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29936031U。

法定代表人:夏霆。

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五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147468185W。

法定代表人:夏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口美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城电商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城集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口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郭锫怡,被告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李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口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合口美公司名称为“保温壶(817)”、专利号为ZL2012300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包括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2、判令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连带赔偿合口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因保全、调查取证、鉴定、公证、公告、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合口美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保温壶(817)”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10月31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00××××.0。

合口美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五金城电商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名为“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旗舰店”的网店、在国美电器网开设名为“五金优选专营店”的网店、在1号店和京东商城开设了名为“五金優選旗舰店”的网店,并开办了“五金优选”官方网站、手机APP以及“五金优选”微信公众号商城,五金城电商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以上线上途径销售、许诺销售与合口美公司专利相同的保温壶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除了线上方式外,据五金城电商公司陈述,其在浙江、山东、宁夏、湖北、河南、安徽等地开设了多个“五金优选”连锁店及直销店,销售渠道涵盖线上网店及线下实体店,销售范围极广。

经查询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合口美公司还发现五金城电商公司早在2017年即以与合口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参加中国五金博览会,可见其侵权时间长、侵权情节恶劣。

同时,合口美公司还发现五金城集团公司在其开办的“中国科技五金城”微信公众号的“五金优选”商城中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的线上宣传销售链接、产品实物所使用“古森ANCIENTFOREST”品牌以及“五金优选”网店、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标识均为五金城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五金城集团公司系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

以上可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网店及微信公众号实际上是由五金城集团公司提供品牌授权及运营管理,由五金城电商公司负责实施经营行为,二者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同时,五金城集团公司是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应当对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侵害了合口美公司的专利权,给合口美公司造成了损失。

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涉案专利是现有设计的组合,涉案专利无对现有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设计特点;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至少存在11个区别点,且这些不同点也是涉案专利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点,足以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二、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并不具有制造能力,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也不存在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1.五金城电商公司只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涉案链接已经下架;

2.五金城集团公司只是授权五金城电商公司使用其涉案商标“SHAPE*MERGEFORMAT???”(15652172)、“”(20059995),并无其他共同经营管理等意思表示。

五金城集团公司的公众号“中国科技五金城”只是为第三方平台“五金优选”、“尚五金商城”提供链接平台,且五金城集团公司已经做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五金城电商公司的销售行为与五金城集团公司无关,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五金城集团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即使构成侵权,合口美公司诉请赔偿人民币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专利的创新度不高;

2.五金城电商公司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为1,五金城电商公司获利低。

综上,请求驳回合口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确认不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0日,合口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保温壶(817)”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专利号为ZL20123000××××.0,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保温壶,设计要点为本产品的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体图,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0月22日,合口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锫怡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登录“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了相关电子数据文件,显示:1.天猫网站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旗舰店”店铺内名称为“1.5时尚L不锈钢家用真空保温壶居家茶壶”的商品价格为268元,月销量0,累计评论0,库存50件,品牌为AncientForest/古森;

2.国美网站上“五金优选专营店”店铺内名称为“五金优选不锈钢家用保温壶1.5L(本色默认)”的商品价格为268元,0人评价,页面招牌显示有“”、“SHAPE*MERGEFORMAT???”标识;

3.一号店网站上“五金優選旗舰店”店铺内名称为“古森(AncientForest)五金优选提手旅行壶内外304不锈钢1.5L保温高档家用热水壶本色”的商品价格为268元,评论1条,品牌为古森(AncientForest);

4.京东网站上“五金優選旗舰店”店铺内名称为“古森(AncientForest)五金优选提手旅行壶内外304不锈钢1.5L保温高档家用热水壶本色”的商品价格为268元,累计评论1,品牌为古森(AncientForest),订单号为105826374386订单的商品总额为268元。

2019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7286号公证书。

另查明,京东网站上订单号为105826374386的订单信息显示物流为中通快递75304894469481。

2019年10月2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合口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锫怡拆开单号为中通快递75304894469481的包裹,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转交给郭锫怡保管。

2019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7548号公证书。

合口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锫怡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进行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

信息如下:1.网址为×××.com/的网站首页招牌显示为“五金優選”,其中含有商品名称为“五金优选1.5时尚L不锈钢家用真空保温壶居家茶壶”的商品链接,该网站的开办者为五金城电商公司。

2019年11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30332号保管证书。

2019年11月12日,合口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锫怡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进入“五金优选”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头像为“”,账号主体为五金城电商公司。

其中发表于2017年9月28日的一篇文章“五金博览会落下帷幕,五金优选硕果累累”,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点击进入该公众号的“进入商城”页面,显示“五金优选1.5时尚L不锈钢家用真空保温壶居家茶壶”的商品价格为268元,评价数与成交量均为0。

进入“中国科技五金城”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五金城集团公司。

其中发表于2018年11月23日的一篇文章“瑞士欧亚集团来永康调研谋划举办首届精密制造与智能工具(永康)国际论坛”,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点击该公众号的“买卖五金”,其中出现了“五金优选”的链接。

2019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30158号公证书。

合口美公司通过“公证云”取证如下:1.进入“五金优选”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五金城电商公司。

其中发表于2019年8月16日的一篇文章“五金优选|品质让生活更美好”,显示五金优选已在浙江、山东、宁夏、湖北、河南、安徽等地开设了多个连锁店及直销点。

其中发表于2019年7月31日的一篇文章“金华‘五金优选’线下体验店试营业了!

”,显示“五金优选”金华体验店的设立为“五金优选”体验店+线上平台运营模式又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其中发表于2018年4月26日的一篇文章“五金优选亮相深圳礼品展品质好物引关注”,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2.进入“中国科技五金城”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五金城集团公司,其中发表于2019年9月12日的一篇文章“‘五金优选’:下一站,非洲!

”,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其中发表于2019年9月6日的一篇文章“微头条‘五金优选’闪耀第七届中国(泸州)西南商品博览会”,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其中发表于2019年4月26日的一篇文章“中国科技五金城|八方宾朋来参观考察”,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其中发表于2019年3月18日的一篇文章“中国科技五金城|八方宾朋来参观考察”,配图中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3.“五金优选”APP内多处出现了“”标识,其中亦有“五金优选1.5时尚L不锈钢家用真空保温壶居家茶壶”的商品链接,显示商品价格为268元,成交0笔。

合口美公司为本案支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268元,公证费用4260元。

再查明,天猫网站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旗舰店”店铺、国美网站上“五金优选专营店”店铺、一号店网站上“五金優選旗舰店”店铺、京东网站上“五金優選旗舰店”店铺、“五金优选”官网、“五金优选”公众号内的“五金优选”商城、“五金优选”APP均由五金城电商公司开设运营。

五金城电商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五金制品销售等。

五金城电商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又查明,五金城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五金制品销售、会展服务等。

五金城集团公司系第15652172号“SHAPE*MERGEFORMAT???”商标、第20059979号“”商标的注册人。

2017年8月15日,五金城集团公司将第15652172号“SHAPE*MERGEFORMAT???”商标授权五金城电商公司使用,授权期间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17年8月15日,五金城集团公司将第20059979号“”商标授权五金城电商公司使用,授权期间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当庭开拆公证实物,内含保温壶一个,外包装上印有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标识,并印有“由‘五金优选’、‘AncientForest’、‘MOENSANR’商标持有人五金城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的字样,通过扫描外包装上的二维码,进入“五金优选”公众号,产品上无制造商信息。

经比对,合口美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存在如下差异:1.涉案专利的壶身壶口颈部有环形设计,壶身的壶颈处有二条线;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颈部没有单独的环形设计,壶身的壶颈处只有一条线。

2.涉案专利壶身是空白设计,没有其他纹路设计;

而被控侵权产品壶身上有经度方向延伸的纹路条纹设计;

3.涉案专利壶盖上的按压开关与壶盖上弧形面基本是平齐设计的;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按压开关明显高于壶盖上弧形面;

4.涉案专利把手的整体设计更加的细长;

而被控侵权产品把手的整体设计更加的宽厚;

5.涉案专利把手与壶身整体视觉效果更加粗短;

而被控侵权产品把手与壶身整体视觉效果更加细长,且整体外形显得更加修长;

6.涉案专利的壶身的壶颈下部分的上部圆锥台状所占高度比例小,整体视觉效果更加粗短;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壶身的壶颈下部分的上部圆锥台状所占高度比例大,整体视觉效果更加修长;

7.涉案专利的壶身底部上呈圆台形设计的凸起明显高出壶身底部;

而被控侵权产品从侧面根本看不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壶身底部上的凸起设计;

8.涉案专利的壶盖至壶颈处与壶身的壶颈下部分壶身整体视觉效果更加粗短,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壶盖至壶颈处与壶身的壶颈下部分壶身整体视觉效果更加细长;

9.涉案专利的壶身上未设置有文字、图案;

而被控侵权产品壶身上有“1.5L”文字、圆环图标设计和环形文字;

10.涉案专利的壶盖上表面的周边有同心环形设计;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壶盖上表面的周边是弧形过渡设计;

11.涉案专利的壶身底面是一个平面设计;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壶身底面呈同心圆环设计。

庭审中,合口美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已被删除。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发票、商标授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另向本院提供了五金城电商公司2017-2019年的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2017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

合口美公司认为,上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未经审计且不是完整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仅能证明纳税情况和最终盈亏数额,不能反映资产收入流向过程,五金城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审计报告是2017年度的,不能反映2017年以后的财产独立状况,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3000××××.0“保温壶(817)”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合口美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之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合口美公司指控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3、如构成侵权,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保温壶,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瓶盖、按钮、瓶嘴设计上均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为:1.涉案专利的瓶颈处有二条线,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瓶颈处只有一条线;

2.涉案专利的瓶身相对较宽较矮,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身相对较窄较高;

3.涉案专利把手的尾部离瓶身较远,而被控侵权产品把手的尾部离瓶身较近。

本院认为,从整体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及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主要设计特征亦相近似,故仅上述区别不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00××××.0“保温壶(81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2,合口美公司指控五金城电商公司、五金城集团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审查,合口美公司在五金城电商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中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五金城电商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

关于许诺销售,五金城电商公司在其天猫、国美、一号店、京东店铺、五金优选官网、五金优选APP、五金优选公众号商城上展示侵权产品图片并向公众做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亦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公司名称及五金城集团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且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销售页面亦显示品牌为古森(AncientForest)。

因此,五金城电商公司有向消费者作出侵权产品系来源其处的意思表示,对消费者而言,五金城电商公司即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商。

综合上述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五金城电商公司制造了涉案侵权产品。

五金城电商公司虽然否认其实施了制造的行为,但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五金城集团公司,合口美公司认为,因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五金城集团公司的商标,且涉案店铺亦使用了上述商标,且五金城集团公司是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应当对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五金城集团公司、五金城电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由‘五金优选’、‘AncientForest’、‘MOENSANR’商标持有人五金城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的字样,五金城集团公司亦提供了相关的商标授权证予以佐证,可以证明五金城集团公司系将相关的商标授权给五金城电商公司使用。

其次,五金城集团公司虽为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五金城电商公司确为独立的法人,合口美公司仅以唯一股东为由认为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不足,且因涉案的网店、APP、官网、公众号商城等均非五金城集团公司开设,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五金城集团公司亦参与了涉案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

因此合口美公司关于五金城集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中,五金城电商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合口美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00××××.0“保温壶(81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涉案网店页面显示确有库存,合口美公司据此要求五金城电商公司停止侵权、销毁现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合口美公司要求五金城电商公司销毁半成品、制造侵权产品材料、设备、工具的诉讼请求,因合口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五金城电商公司处尚有半成品、制造侵权产品材料、设备、工具,因此对合口美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口美公司要求五金城电商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合口美公司确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均已删除,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合口美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并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10日,授权日为2012年10月31日;

2、五金城电商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五金城电商公司在天猫网站、国美网站、一号店网站、京东网站、五金优选官网、五金优选APP、五金优选公众号商城上分别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中天猫网站月销量0,累计评论0,国美网站0人评价,一号店网站评论1条,京东网站累计评论1,五金优选官网、五金优选APP、五金优选公众号商城成交量均为0,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单价为269元,且公众号内“五金博览会落下帷幕,五金优选硕果累累”等文章配图中多次出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

3、合口美公司为本案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关于五金城集团公司是否应对五金城电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五金城集团公司是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虽然五金城电商公司提供了2017-2019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纳税证明,但上述证据仅能反映五金城电商公司的负债、收益、纳税情况。

鉴于五金城集团公司、五金城电商公司仅提供了2017年的审计报告,而本案合口美公司取证公证时间是2019年,本案立案时间是2020年,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五金城电商公司财产独立于五金城集团公司财产之外,故五金城集团公司应对五金城电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60××××.X的“保温壶(817)”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3元,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

原告广州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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