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8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凤涛。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楼第****楼第**)iv>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富、李双皓,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皇嘉商务中心B314>法定代表人:康志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8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8元,减半收取3364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