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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司朗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4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朱建军,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司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26号3楼之1。

法定代表人:郑锐福。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司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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