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1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郑密路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88号楼16号楼1-2层附6号一楼。
负责人:秦红魁。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郑密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