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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HRETAILLIMITED、高宏鹏等与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11民初13971号
案件名称DKHRETAILLIMITED、高宏鹏等与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宏鹏;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13971号原告: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哲。

被告: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小港一路****楼****。

原告:高宏鹏。

原告DKHRETAILLIMITED诉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泛海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按原告提供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衢州宏千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DKHRETAILLIMITE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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