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召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忠秋,男,1979年10月3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忠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