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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忠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9执660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忠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陈忠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召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忠秋,男,1979年10月3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忠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2018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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