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民终139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宜昌市西陵区纹信通手机经营部(已注销)的经营者。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2月17日,上诉人小米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杨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杨军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