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强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河畔名城11栋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GAPP67。
法定代表人:曾现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强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