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57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荣泰五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平宝路仙客来停车场东10米路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9F4H7XXC。
经营者:王叶,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澍沛,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荣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