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251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王杉杉,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成,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