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9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小熊卫浴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地块**楼128。
经营者:熊雪飞。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小熊卫浴五金经营部(以下称小熊卫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九牧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