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文卓,女,1994年3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文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