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7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杰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贝尔路**坂田高新技术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再展。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展杰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