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45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258-1108。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枳沟镇社区广场东邻iv> 经营者:邢伟。
被告:诸城市惠群万家百货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五里堡中段路南)。
经营者: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被告诸城市惠群万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