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89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樱花烟酒茶店,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园林街47号附8号1-1,注册号500107600115902。
经营者:刘雪峰,女,1970年3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樱花烟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