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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与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与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霸州市开发区金祥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71号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西关外)西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学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旭,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温凤财,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天祥北路104号.经营者:张建欣,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金祥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迎宾西道北侧富丽华酒店门脸房。

经营者:刘加,男,1990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霸州市开发区金祥烟酒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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