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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和平百货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5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和平百货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和平百货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3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和平百货电器行,经营场所安阳高新区红河批发城****。

经营者:肖和平,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和平百货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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