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6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旭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638号华北商贸城十六区七、八排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裴海瑞。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