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615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
负责人:孙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韩立军,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美伦影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妮,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期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E17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婷杰,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美都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被告美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江苏美伦影像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期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美都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697元,减半收取2848.5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