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罗孔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初1号
案件名称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罗孔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罗孔殷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民初1号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7-149号省汽车站内西侧楼自编309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一、二、四楼。

投资人:罗孔殷,该厂总经理。

被告:罗孔殷,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戈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以下简称远胜厂)、罗孔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8年6月19日和同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威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被告远胜厂、罗孔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均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申请延长审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远胜厂、罗孔殷赔偿威戈公司损失合计1500万元;

后增加判令解除威戈公司与远胜厂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3日,威戈公司与远胜厂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远胜厂同时向威戈公司出具了《商标使用授权书》。

合同第一条及第五条的第1、3项约定:远胜厂将其注册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第25类三个商标(注册号6859510“战地吉普”、申请号6859515“AFSJEEP”、注册号7241644“”)(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威戈公司在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上使用。

远胜厂仅保留本厂生产针织T恤类产品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

《商标使用授权书》做了同样内容的授权。

合同第三条约定,许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5日到2020年12月30日。

授权书授权期限:2013年到2020年12月30日。

合同第十条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远胜厂应办理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

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合同期间,远胜厂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销售涉案商标在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上的吊牌。

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涉案商标产品的防伪标签必须由远胜厂提供,远胜厂按成本价向威戈公司提供防伪标签。

合同签订后,威戈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

经过威戈公司巨大的努力和付出,涉案商标逐渐在市场上(尤其是在天猫网站平台)享有了相当的知名度。

涉案商标的男装品类产品销售额巨幅增长,在天猫网站平台从年销售额不足千万元增长到超过1亿元。

2012年的增长率是998%,到2014年底,涉案商标男装产品仅天猫网站平台的年销售额就超过了13亿元,其中牛仔裤和休闲裤的销售额突破了3亿元。

在巨大的市场利益诱惑下,远胜厂开始毁约。

1.违反合同约定自行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产品,获取利润。

2.违反合同约定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产品、针织T恤类产品,收取授权费用。

3.违反合同约定,售卖涉案商标产品吊牌,扰乱市场,从中渔利。

4.恶意毁约,阻扰和阻止威戈公司生产、经营和销售涉案商标产品。

主要表现在:⑴拒绝向威戈公司提供防伪标,然后又以威戈公司商品没有其提供的防伪标为由向全体经销商公告、声明威戈公司涉案商标产品为侵权产品,任何经销商不得销售,否则将被投诉或处罚。

⑵恶意投诉威戈公司经销商网店,使得威戈公司涉案商标产品从网店下架,无法销售。

终止威戈公司及威戈公司经销商网店的授权,关停威戈公司及威戈公司经销商的天猫网店。

⑶恶意诉讼威戈公司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诉讼威戈公司经销商商标侵权。

通过上述恶意毁约的手段,使得威戈公司涉案商标产品无法正常销售,全体经销商不敢也不能销售威戈公司的涉案商标产品。

经销商只能与远胜厂合作,向远胜厂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或向远胜厂购买涉案商标产品吊牌,得到远胜厂的许可和授权,销售远胜厂的涉案商标产品。

远胜厂的恶意毁约行为,实际造成威戈公司自2016年底至2017年初以来彻底无法正常经营销售涉案商标产品。

虽然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威戈公司与远胜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涉及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的部分继续履行,但诉讼期间远胜厂有目的、有计划的恶意毁约行为,实际导致威戈公司逐步丧失掉经营涉案商标产品的全部经销商与生产商。

目前几乎所有涉案商标产品的经销商和生产商都在与远胜厂合作,按照远胜厂的授权生产、经营销售涉案商标产品,向远胜厂支付商标授权费或购买远胜厂提供的涉案商标吊牌与防伪标。

威戈公司通过巨大努力和付出开拓的涉案商标产品的市场营销渠道(全国的经销商和网店资源)全部被远胜厂无偿占有与控制。

威戈公司不得不终结了涉案商标产品的经营,不得不亏本处理掉所有库存涉案商标产品与辅料。

目前,远胜厂重新注册了“战地吉圃”“ZHANDIJIPU”商标,并攀附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利用其毁约行为夺取的经销商资源,在天猫、京东全网销售其产品。

远胜厂系罗孔殷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远胜厂的经营收入均直接支付到罗孔殷及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

远胜厂的恶意毁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威戈公司合法权益,恳请依法判决。

威戈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

拟以此证明其与远胜厂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2.(2017)粤20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粤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

3.远胜厂门店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17)粤广海珠第1559号公证书、(2016)粤中火矩第12527号公证书、远胜厂发出的通知函、给第三方出具的多份商标授权书、与黄XX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收据,与上海旗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以上述证据拟证明远胜厂违反合同约定。

5.远胜厂发出的声明、说明、通知数份、投诉信息数份,公证书、聊天记录截屏数份;

6.战地吉普QQ官方群部分聊天截屏;

7.(2017)苏熟证民内字第12968号公证书,远胜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授权书一份,中山市沙溪镇艺涛制衣厂、上海市虹口区贝时特服饰商店、王某的《情况说明》;

8.广东、杭州、上海、江苏、福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9.2018年6月16日远胜厂的天猫搜索网页截屏;

以上述证据拟证明远胜厂恶意毁约。

10.天猫销售数据、(2015)粤中火炬第13554号公证书;

11.银行交易明细、(2017)苏熟证民内字第11855号公证书;

12.远胜厂向吴某、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某)、孔某出售商标吊牌;

1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战地吉普重治专卖店、浩茫服饰专营店、朕娟男装专营店2015-2017年度销售数据(光盘);

威戈公司认为该三家店均是远胜厂授权,销售数量总计4524943.75元;

14.(2017)粤广海珠第1552-1557号、第7217-7220号公证书、天猫霞清服饰专营店网页截屏、战地吉普水行处专卖店等六家天猫网店在2017年8月9日部分截屏和销售数量,以及24家网页截屏图;

以上述证据拟证明远胜厂造成其损失并违约获利。

远胜厂、罗孔殷口头辩称,同意威戈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称:一、威戈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一直通过出售涉案防伪标及吊牌而获利,这是引起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涉案商标中的两个商标被认定无效后,威戈公司放任含有两个无效商标的吊牌在市面流通并继续出售含有无效商标的吊牌,与其关联公司联手对远胜厂涉案的商品在双十一期间进行恶意投诉,导致众多网店及远胜厂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威戈公司对于相同的事实,已在国内的其他法院以侵权方式要求赔偿,在本案又以合同违约方式要求赔偿,属于重复诉讼。

远胜厂的行为是为了挽救品牌的生存,是商标所有人所采取的积极方式,是合法有据的,威戈公司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远胜厂、罗孔殷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远胜厂的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该案提交的证据目录【(2017)粤20民初54号】;

拟证明本案纠纷是因威戈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威戈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2.数份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威戈公司送货单;

拟证明威戈公司构成重复诉讼,其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有权销售威戈公司的类别产品,不构成违约。

3.(2017)粤中火炬第402号公证书;

拟证明威戈公司没有再支付远胜厂商标许可费用。

4.经销证书、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明、声明、公司注册证明书、商标注册证;

5.战地吉普的商家被投诉删除宝贝情况表及投诉明细;

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威戈公司的关联公司与他人联手投诉售卖远胜厂商品的网店,造成商品下架,造成众多网店损失。

6.数个商家的情况说明;

7.(2017)湘长市证民字第8799号、(2018)湘长市证民字第405号公证书及公证产品、战地吉普品牌服装授权类别明细表及声明书;

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威戈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对外出售涉案商标的吊牌及防伪标,存在擅自印制两无效商标的吊牌流入市场的违约行为。

8.远胜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付款信息;

拟证明远胜厂有权生产威戈公司相关类别的产品。

9.远胜厂出具的授权书;

拟证明远胜厂授权给网店使用的商标不涉及涉案商标,不构成违约。

本院组织当事人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威戈公司提交的证据,远胜厂、罗孔殷质证认为:对证据1、2、3、5、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4、6、7、8、9、10、12、14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网店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威戈公司也来源于其他人,网店销售的金额并非侵权产品的金额,与威戈公司无关,且该金额是威戈公司自行编辑的。

对远胜厂、罗孔殷提交的证据,威戈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5、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7、8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远胜厂、罗孔殷对威戈公司提交的证据13所存异议,因威戈公司陈述该证据原件存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对彼此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亦均予以确认,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所存异议,第一,对于威戈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中的远胜厂向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某)、孔某出售商标吊牌的证据,向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出售的吊牌图片显示的标识为“”“”“”;

2017年2月25日,远胜厂与孔某签订协议的内容约定远胜厂授权孔某使用注册号为13165468的“”商标。

上述标识均非本案涉案商标,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二,对于远胜厂提交的证据6、7,不能证明威戈公司对外出售防伪标,因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威戈公司有权对外出售吊牌,故不能证明威戈公司违约,该证据不具备证明力。

对于其余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在后认定事实时一并予以陈述。

本院根据威戈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依法向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使用“战地吉普/AFSJEEP/”商标的男装牛仔裤、休闲裤、针织T恤类商品在2016年、2017年度的销售数据。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回函内容为:远胜厂2016年和2017年度在我公司销售“战地吉普/AFSJEEP”品牌下所有品类商品的结算数据为:2016年是2048769.22元,2017年为660166.34元。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回函内容为:其仅为网络平台提供方,并不参与产品的经营和销售,无法确认所调取的网店中哪些产品上含有“战地吉普”“AFSJEEP”“”商标。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未予回复。

远胜厂对两份回函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明显与威戈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不符。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回函内容并没有体现出远胜厂与威戈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项下的商品销售数量,故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经本院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远胜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T恤衫、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祙、头巾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2008年7月24日,远胜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战地吉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祙、头巾等商品上,申请号为6859510,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经商标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最后商评委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139836号重审第0000001066号《关于第685910号‘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8年7月24日,远胜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FSJEEP”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申请号为6859515,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后商评委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29600号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远胜厂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19日,该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329号判决:驳回远胜厂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13日,远胜厂与威戈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一、远胜厂将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登记的第25类商标(注册号:6859510、7241644、申请号:6859515)许可威戈公司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含实体专卖店及网店)。

且远胜厂仍享有本商标在针织T恤类的经营权。

……三、许可使用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5日到2020年12月30日止。

许可使用的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许可费用及保证金:威戈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每年向远胜厂支付80万元,两年共160万元,在2015年至2020年12月30日共支付600万元给远胜厂,威戈公司在2013年至2020年12月30日止共需支付760万元给远胜厂。

合同期间,威戈公司需支付保证金50万元给远胜厂。

保证金的退还需待合同期满后,威戈公司没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于到期日起1个月内远胜厂退还给威戈公司。

若威戈公司需于合同期满后消除在合同期内生产的授权商标产品的,待威戈公司销售完毕后再作退回。

……五、远胜厂许可威戈公司使用商标的约定:1.合同存续期间,威戈公司享有该商标在本合同“一”约定范围内的许可独占使用权,但远胜厂仍享有在远胜厂本厂生产的针织T恤类的经营权。

2.签署本合同后,威戈公司同意给远胜厂两年的过渡期,并同意销售吊牌给远胜厂客户(即在签署本合同前远胜厂与客户所签署的协议,远胜厂需复印协议给威戈公司备案)销售吊牌所取得的款项由威戈公司收取,过渡终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在合同期间,远胜厂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销售有关本合同“一”所陈述类别的吊牌。

3.本合同存续期间,远胜厂可保留本协议商标在本厂针织T恤类的生产和销售权,并只可签署在远胜厂本厂下单生产而销售的商标许可使用。

4.远胜厂有权监督威戈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威戈公司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使用远胜厂注册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5.威戈公司在使用该商标时,不得任意改变远胜厂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远胜厂的注册商标。

6.威戈公司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7.远胜厂是“战地吉普”的商标权人,防伪标签必须由远胜厂提供,威戈公司不能自行定制,远胜厂按成本价提供防伪标(现价5.5分)。

且威戈公司所有吊牌的设计图样及规格需经远胜厂审核后方可生产。

……9.本合同签订后(除两年过渡期外),未经威戈公司同意,远胜厂不得自行使用或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在威戈公司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及非远胜厂生产针织T恤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本合同所述商标的,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远胜厂有义务无偿协助威戈公司办理威戈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生产、销售的授权事宜。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之规定,威戈公司若有违反,远胜厂视威戈公司的情节严重性而作出授权终止或扣罚保证金。

远胜厂若有违反,威戈公司视远胜厂的情节严重性而作出终止合同或按保证金额度向威戈公司作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远胜厂应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2年11月12日,远胜厂出具给威戈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包含了前述授权内容。

威戈公司认为远胜厂存在自行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获取利润;

将涉案商标授权他人使用收取授权费用;

售卖涉案商标产品吊牌;

恶意毁约,阻扰和阻止威戈公司生产、经营和销售涉案商标产品,在2017年“双十一”之前,对涉案三个商标构成违约,在2017年“双十一”之后对第7241644号商标构成违约。

据此,持前述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2017年1月19日远胜厂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起诉威戈公司,远胜厂的起诉请求为:解除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威戈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归远胜厂所有;

威戈公司赔偿远胜厂经济损失1000万元;

威戈公司自2016年7月13日起停止使用第25类6859510、6859515(申请号)号商标。

威戈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为:远胜厂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之独占使用许可内容为威戈公司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7241644号“”商标、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商标的许可备案手续;

远胜厂不得在其生产与销售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

不得擅自(未经威戈公司授意)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生产含有涉案商标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

不得擅自(未经威戈公司授意)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及非远胜厂本厂生产的针织T恤类产品;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吊牌;

远胜厂按照威戈公司的授意无偿为第三方办理生产与/或销售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使用第7241644号“”商标、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商标的授权;

按照成本价向威戈公司提供有效的防伪标签。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粤20民初14号民事判决:解除远胜厂与威戈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涉及“战地吉普”和“AFSJEEP”商标的部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涉及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的部分继续履行;

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远胜厂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为威戈公司办理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手续;

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威戈公司停止使用“战地吉普”和“AFSJEEP”商标;

驳回远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威戈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远胜厂和威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民终2653号(以下简称2653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增加判项明确了远胜厂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义务。

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一)威戈公司足额缴纳了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给远胜厂。

(二)远胜厂的违约行为有:存在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后,自行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

将“”和“战地吉普”商标授权他人使用。

(三)威戈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存在超越涉案商标许可范围使用经营,将涉案商标用于其他品牌商品上。

(四)因远胜厂在先违约不提供防伪标签,威戈公司对其在后擅自使用自己的防伪标签行为负次要责任。

(五)因远胜厂和威戈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远胜厂关于有权没收5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远胜厂和威戈公司在履行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过程中,均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均非诚信履约方。

涉案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和第6859515号(申请号)“AFSJEEP”两商标因使用在与克莱斯勒公司“吉普”和“JEEP”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最终不予核准注册。

在此情形下,远胜厂仍将上述“战地吉普”商标授权上海霞清贸易有限公司在男装系列产品上使用,甚至重新申请注册第20872126(申请号)“战地吉普”商标及第14102600号“AFSJEEP”商标并对外进行授权使用,该行为充分表明远胜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且其上述行为与其本案所称主张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及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完全矛盾。

而威戈公司在明知涉案“战地吉普”和“AFSJEEP”商标因与案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坚持要继续使用该两标识,同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远胜厂和威戈公司各自行为均有不正当性。

此外,2653号案远胜厂一审提出赔偿1000万元的理由是:基于合同已无法履行,且威戈公司存在众多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合同剩余部分未履行的费用450万元;

天猫旗舰店因商标权问题无法继续履行损失的合作费用,按2013年至今的销量,总销售额为38179799元的3%进行分配;

远胜厂对威戈公司违约行为及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威戈公司自行销售吊牌的违约获利作为远胜厂损失的一部分,威戈公司该项获利至少超过2000万元。

对于远胜厂的该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本合同中关于“战地吉普”和“AFSJEEP”商标部分的解除是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所致,非威戈公司过错造成,合同中涉及第7241644号“”注册商标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远胜厂主张由威戈公司赔偿合同剩余部分未履行的费用450万元及天猫旗舰店因商标权问题无法继续履行损失的合作费用依法无据;

而远胜厂称威戈公司存在自行销售吊牌的违约行为并不成立,同时也鉴于远胜厂自身存在数种违约行为,故对于远胜厂要求威戈公司赔偿损失100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远胜厂没有就驳回赔偿损失请求提出上诉。

威戈公司为证明远胜厂存在售卖吊牌的违约行为,提供了2017年10月12日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苏熟证民内字第11855号、第11856号两份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7年9月26日吴某及其丈夫张某来到物流公司收取三个包裹,打开包裹取出包内吊牌、防伪标,其中吊牌上有“战地吉普”,防伪标上有“”。

2017年10月14日,张X支付给罗孔殷交易金额52万元。

威戈公司为证明远胜厂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提供的证据有:一是战地吉普官方群的聊天记录:1.2017年6月30日远胜厂告知全体成员:即日起终止对“战地吉普旗舰店、战地吉普户外旗舰店”的授权,该店铺不再具有经营上述品牌的资格。

2.2017年7月25日远胜厂告知全体成员:部分网店销售的使用本厂商标产品没有本厂提供的防伪标识,此产品均按假货处理,销售假货的网店应当及时更换纠正,……关于“AFSJEEP/战地吉普”品牌商标中的英文(“AFSJEEP”,注册号13165468)已确认被天猫收录,请大家放心经营,京东续签方面与平台达成一致,今后“AFSJEEP/战地吉普”品牌续签统一由商标权人远胜厂直接一级授权,其他任何公司出具的授权将不通过。

3.2017年11月12日,远胜厂向各商家发出通知,内容为:关于目前情况的最新进展,我方已通过和阿里集团相关负责人的洽谈,就品牌存在与克莱斯勒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沟通并交流,我厂已提交用于续签的第11761792号“”、第13165468号“”、第13876938号“ZHANDIJIPU”商标是合法有效的,为解决本次危机,我厂同意提交替代方案,彻底解决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方案已提交阿里公司处理。

4.2017年11月15日,远胜厂向各商家发出通知,内容为:阿里集团的系统已调整第13876938号商标“ZHANDIJIPU”商标品牌名称替代原有的“战地吉普”和“AFSJEEP”的品牌名称,且阿里集团严格要求阿里平台(含天猫及淘宝)上所发布及展示的“ZHANDIJIPU”品牌名称的商品及商品图片(含吊牌、防伪标、商标辅料)均不能含有“战地吉普”和“AFSJEEP”文字、标识及信息。

……我厂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商家,除立即终止授权售卖外,另将追究其一切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请各商家严格遵守和执行阿里的上述规定。

5.2017年11月17日,远胜厂向阿里集团发出承诺书,承诺其在平台上发布并展示的商品上不再含有“战地吉普”和“AFSJEEP”文字或标识。

……应允许含有第13165468号“”、第14102600号“AFSJEEP”商标的货物进行售卖。

二是天猫邮件,2017年7月10日提醒战地吉普旗舰店,因远胜厂投诉称对其授权已终止,限期其申诉,若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天猫将终止与其合作,作违规清退。

2017年9月30日提醒威戈公司的经销商:贵司店铺经营的“AFSJEEP/战地吉普”品牌授权方威戈公司/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商标权人撤销相关授权,故该品牌的授权资质已失效。

若您希望继续经营该品牌,请在2017年10月13日24时前提供以商标权人为源头的二级内完整授权,逾期未提供有效的授权资质,天猫将取消上述“AFSJEEP/战地吉普”品牌。

三是2017年7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海珠第30686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7月4日广州彩牛服饰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店铺被关闭,关闭原因是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投诉。

四是2018年5月18日远胜厂发布的关于2018年秋冬季产品和生产及销售要求的通知,要求销售产品时,关键词是“战地吉圃”,品牌LOGO有“”“”。

五是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的(2017)苏熟证民内字第12968号公证书,内容为:2017年9月1日,威戈公司在常熟购买了服装(裤子和上装),有“战地吉普”“”“”标,商标授权是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

威戈公司主张赔偿1500万元的理由和证据有:一是按照销售额损失计算。

威戈公司认为整个战地吉普品牌的销售额中其占50%,其损失了每年7亿元的销售额,其中5亿元是在独占许可范围内的损失。

证据有:1.天猫销售数据,战地吉普从2012年开始爆发型增长,在2014年的销售额达到13.7亿元,全网排名第二,其中牛仔裤销售额1.73亿元,休闲裤销售额1.45亿元,T恤销售额2.09亿元,针织毛衣类销售额7000万元,2014年第四季度活跃店铺数量28000余家。

2.(2015)粤中火炬第13554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商标组合的天猫店铺,在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的成交金额是48902053元,2015年11月2日至12月1日的成交金金额为285282997元,日均成交店铺数3992家。

3.来源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三家网店2015-2017年度销售数据4524943.75元。

二是按照远胜厂收取的许可使用费计算。

每年高达2000万元以上的损失。

证据有:1.战地吉普官网聊天群,内容为2017年9月后,远胜厂公告已收到天猫店申请续签资料的店铺有近200家。

2.远胜厂与黄某于2013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每年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0万元。

此外,远胜厂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2017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授权使用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及第13165468号“”的天猫网店有23家,使用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及第7241644号“”商标的京东网店为164家;

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授权使用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第13165468号“”、第11761792号“”商标的天猫网店为254家;

2017年11月15日后,授权使用第13876938号“ZHANDIJIPU”、第13165468号“”、第11761792号“”商标的天猫网店为277家,2017年11月20日后,授权使用第13876938号“ZHANDIJIPU”、第11761792号“”商标的天猫网店为231家。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及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授权均为控制问题吊牌流入而采取的统一授权,使用第7241644号“”商标为京东网店164家,其余均不涉及该商标。

2017年11月15日及2017年12月20日之后的授权为新品牌商标授权,与本案无关。

远胜厂主张威戈公司的违约事实,除了2653号认定的违约事实外,其还主张如下违约事实。

一是出售涉案吊牌进行获利;

二是威戈公司没有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三是威戈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联手对远胜厂涉案商品在双十一期间进行恶意投诉。

远胜厂为此提交了威戈公司的关联公司弘方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方公司)从“Jeep”“JEEP+1941”商标的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获取授权的相关材料,显示:弘方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张文明,2017年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授权弘方公司全权负责JEEPSPIRIT项目在中国大陆运营,是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地区之JEEPSPIRIT标志之服装系列产品合法授权商。

2017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期间,弘方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投诉“战地吉普”店铺,要求对含有“战地吉普”“AFSJEEP”字眼的产品下架,被删除宝贝的商家近80家。

又查,远胜厂的第117617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是第25类服装、T恤衫、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自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远胜厂的第13876938号“ZHANDIJIPU”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远胜厂的第1316546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风衣、裤子等,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又查,远胜厂成立于2007年3月9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罗孔殷,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服装。

威戈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整,经营范围批发业。

再查,威戈公司在其他法院起诉销售商及远胜厂、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等四个案件,因威戈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均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远胜厂称威戈公司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因威戈公司在其他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已经撤回,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威戈公司起诉,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威戈公司与远胜厂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中谁违约,谁过错;

二是远胜厂、罗孔殷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中谁违约,谁过错威戈公司主张远胜厂存在在自行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将涉案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违约行为,已为生效的2653号判决认定,远胜厂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院确认远胜厂存在该种违约行为。

关于远胜厂是否存在售卖涉案商标产品吊牌的违约行为问题。

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签署本合同后,威戈公司同意给远胜厂两年的过渡期,并同意销售吊牌给远胜厂的客户”。

据此可见,远胜厂在两年过渡期后不得销售吊牌给其客户。

在案证据显示,远胜厂在2017年9月销售给吴某的吊牌中含有涉案商标,远胜厂的该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远胜厂是否存在恶意毁约的严重违约行为。

在远胜厂起诉威戈公司案(2653号案)的一审诉讼期间,远胜厂在战地吉普官网群内发公告,终止对战地吉普旗舰店、战地吉普户外旗舰店等的授权,并向天猫网投诉称其对威戈公司授权已终止,直接导致威戈公司旗舰店以及众多威戈公司的经销商网店在二审期间被关闭,由此可见,威戈公司与远胜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在2653号案诉讼期间(2017年7月后)就形同虚设,由于“战地吉普”“AFSJEEP”商标被宣告无效,威戈公司不能再享有使用权,而“”商标的使用问题又带有不确定性,远胜厂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时,即向天猫投诉关闭威戈公司的旗舰店以及威戈公司的部分经销商,客观上导致威戈公司无法经营,远胜厂的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虽然2653号案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涉及“”商标许可使用,但事实上因远胜厂的前述严重违约行为,双方均没有按此判决继续履行,远胜厂的严重违约行为是导致“”商标解除的主要原因。

关于远胜厂抗辩其前述投诉关闭网店是为了阻止两个无效商标流入市场,从而不构成违约的问题,正如2653号判决认定:远胜厂关闭网店的行为与其所称主张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及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完全矛盾。

在本案中,远胜厂的证据仍然不能推翻2653号判决的该认定,故远胜厂在本案抗辩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远胜厂抗辩威戈公司没有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问题。

2653号判决认定威戈公司此前支付了相应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在该判决生效后,远胜厂已通过前述严重违约行为事实上终止了与威戈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因此威戈公司未支付之后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不构成违约。

关于远胜厂抗辩威戈公司对其恶意投诉构成违约的问题。

威戈公司基于远胜厂的前述严重违约行为,通过其关联公司弘方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取得了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并基于该授权所进行的维权行为不构成违约。

从上述分析可见,威戈公司与远胜厂在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过程中,远胜厂以避免两个涉嫌侵权商标流入市场为由关闭威戈公司的旗舰店以及经销商的网店,但是远胜厂自己却不断授权不同的案外人在威戈公司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或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售卖涉案商标或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吊牌给第三人,其目的显然并非避免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而是借此为名终止对威戈公司的授权进而将威戈公司的众多经销商签约在自己名下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在整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远胜厂缺乏基本的诚实信用,对合同的解除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威戈公司在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知道其获得远胜厂许可使用的其中两个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措施更换标贴、吊牌以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同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次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二、关于远胜厂、罗孔殷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威戈公司与远胜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威戈公司有权要求远胜厂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又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前述认定导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远胜厂,远胜厂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远胜厂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具体数额,根据威戈公司的证据分析,虽不能充分证明因远胜厂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准确的损失数额,但是,从涉案品牌在天猫网的销售数据以及签约客户看,远胜厂申请关闭威戈公司的旗舰店及其授权网店,威戈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而远胜厂通过终止对威戈公司的授权后,另行对原威戈公司开拓的200多家网店直接授权,远胜厂从该违约行为中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

综合考虑到威戈公司与远胜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自违约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判决远胜厂承担赔偿威戈公司500万元损失的违约责任。

远胜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罗孔殷是其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当远胜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罗孔殷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赔偿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损失500万元;

被告罗孔殷在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罗孔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4800元,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67000元,保全申请费10000元由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