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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4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民初20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大顺镇西街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8。

经营者:倪海军,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倪海军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孟凡婧,被告倪海军门市部的经营者倪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倪海军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倪海军门市部支付恒安公司商标侵权赔偿金15000元以及恒安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0000元。

事实和理由:著名商标“七度空间”的所有权人是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其相关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

恒安公司是“七度空间”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倪海军门市部经营有一处标牌为“倪海军超市”的、面积约为60平方米的超市,该店位于大顺镇街道中心,人流量大。

2018年6月份,恒安公司发现倪海军门市部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并非恒安公司生产的,即倪海军门市部在销售假冒“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商品。

之后,恒安公司对倪海军门市部销售假冒“七度空间”商标商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倪海军门市部实施的侵犯恒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恒安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倪海军门市部辩称,倪海军门市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恒安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没有小票,不能证明是倪海军门市部卖的。

如倪海军门市部卖的是假货,也应当由工商部门封存货物,再经过第三方鉴定。

公证人员作为第三方,也可以当场指出倪海军门市部卖的是假货,时隔数月后起诉,倪海军门市部无法查清具体原因。

公证书上至少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倪海军门市部才能认可。

恒安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是其单方行为,倪海军门市部不予认可。

恒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恒安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2017)沪长证字第3080号公证书,证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证明恒安公司系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恒安公司对上述商标依法维权,恒安公司有权以其名义主张上述商标权利;

证据四,证据保全公证书、鉴定报告,证明倪海军门市部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不是恒安公司生产的,是侵犯恒安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证据五,公证费发票,证明恒安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倪海军门市部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

对证据四有异议,长宁公证处是恒安公司自己请的,淮南也有公证处,公证人员当时不指出涉案商品是假货,时隔几个月再指出,无法解释,倪海军门市部不予认可;

对证据五不予认可,这是恒安公司自己请的公证处,可以双方共同请公证处公证,而不是恒安公司单方请。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倪海军门市部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恒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16日,主要从事生产妇幼卫生用品、个人卫生用品等经营活动。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垫等。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恒安公司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恒安公司有权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就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等。

2018年6月6日,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6月7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和公证人员干某陪同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姚远前往倪海军门市部,姚远当场购得七度空间卫生巾两包,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恒安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恒安公司鉴定,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在倪海军门市部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系假冒“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第9571597号)的产品。

另查明:倪海军门市部的注册成立日期为2005年7月19日。

本院认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七度空间”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恒安公司作为“七度空间”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就侵害“七度空间”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倪海军门市部销售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的行为侵犯了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赔偿恒安公司损失、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对倪海军门市部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恒安公司不能举出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及倪海军门市部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倪海军门市部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寿县大顺镇倪海军百货门市部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焦 波人民陪审员  严 坤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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