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2民初7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育星,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育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700元,由本院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1350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方文双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邱勇勇书 记 员 陈夏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