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743号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二期一栋四单元2305号。
法定代表人:于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国,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合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2021年5月27日,原告聚源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源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