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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6民初2636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小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636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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