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2执438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专,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胡建邦,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王道专与被执行人胡建邦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再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浙0782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782执4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