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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荣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3237号
案件名称梁荣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荣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32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荣江,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文化程度初中,住藤县。

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荣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荣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梁荣江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苏元庄自编八巷1号七楼其经营的韩某(广州)粉扑有限公司,分别接受二名上家委托,生产假冒innisfree、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并按总货款40000余元收取20%的定金约8000元。

后梁荣江通过微信委托名为“江西雅美姿粉扑厂(小廖)”的下家生产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粉扑1批,委托名为“臻臻”的下家生产假冒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1批。

5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梁荣江,并缴获假冒innisfree、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共计41000个。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荣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荣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梁荣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梁荣江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荣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

2.初犯、偶犯;

⒊平时有正当生意,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梁荣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梁荣江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苏元庄自编八巷1号七楼其经营的韩某(广州)粉扑有限公司,分别接受二名上家委托,生产假冒innisfree、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并按总货款40000余元收取20%的定金约8000元。

后梁荣江通过微信委托名为“江西雅美姿粉扑厂(小廖)”的下家生产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粉扑1批,委托名为“臻臻”的下家生产假冒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1批。

5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梁荣江,并缴获假冒innisfree、pigeon注册商标的粉扑共计41000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梁某1、严某、李某、梁某2的证言,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被告人梁荣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荣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荣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荣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梁荣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荣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粉扑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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