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53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港联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口,注册号441××××××××9016。
经营者:黎金满,女,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2××××××××××××989。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港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港联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