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1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630号3幢7层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6067810N。
法定代表人:陈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28号三座22层2205E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94219268F。
法定代表人:杨求良,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方立勇,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上诉人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故事公司)及原审被告方立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5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绫绝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为第12676248号注册商标的实际价值,该价值远远超过500万元,对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故事公司提交的其作为转让方与绫绝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第一条载明“转让方在此自愿将上述转让商标的所有权利无偿、无限制地转让给受让方”。
现上海故事公司基于前述合同起诉确认其为第1267624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而绫绝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但未予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前述《商标转让协议》第二条载明“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相应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对被告之一绫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绫绝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