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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91刑初182号
案件名称陈加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加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9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加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济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9日年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思颖、检察官助理刘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加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阀门”)《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告人陈加强任济南地区“PANS”阀门产品的销售总代理,负责在济南地区的市场推广及销售工作。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间,陈加强在《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过期后,继续以“浙东阀门”的名义从山东省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城阀门”)处订购阀门,并从温州购买了假冒的“浙东阀门”“PANS”产品商标、合格证及金属标识牌送至“泉城阀门”,让“泉城阀门”为其贴标。

2017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接“浙东阀门”举报后,从“泉城阀门”扣押贴有假冒“浙东阀门”“PANS”商标的阀门等产品一宗,价值共计149046元。

被告人陈加强于2017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加强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加强认罪态度较好;

“泉城阀门”已赔偿“浙东阀门”,“浙东阀门”对陈加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对陈加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加强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加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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