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4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绿海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海阳市凤城凤凰国际乡村社区。
经营者:李春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绿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