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8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高塘卫生院西200米。
经营者:肖德山,该广场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的起诉。
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亦同意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泉县高塘乡富实平价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