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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752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752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景路10号A座四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艾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艾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京东”网店使用“欧派”字样;

2.被告艾琳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现代木门等领域。

原告欧派公司所拥有的“”、“OPAI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投入,铸就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同时,2017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进一步奠定了其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在公众心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仅是原告产品和企业的代表符号,还是原告欧派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4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艾琳公司在开设的“京东”网店中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商品标题中大量使用“广东欧派”等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冠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冠狐公司)与被告艾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佛山冠狐公司曾因侵害原告欧派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起诉过,该公司已在法院调解书中承诺立即停止侵权。

且原告欧派公司曾就立即停止侵权问题于2018年3月13日通过“京东”网上的在线联系方式通知佛山冠狐公司。

综上,原告欧派公司认为被告艾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公司在被原告欧派公司起诉后,明知其在网店中使用“欧派”字样构成侵权,却又在其另外公司网店中使用“欧派”字样,主观上有攀附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美誉的恶意,情节恶劣,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欧派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案被告艾琳公司属于恶意侵权,应以重责。

原告欧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此起诉。

被告艾琳公司辩称,1.原告欧派公司就被告艾琳公司在“京东”上开设网店问题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在本案起诉后,原告欧派公司又提起了(2018)粤2072民初9972号案诉讼,在该案中,其起诉涉及“京东”、“淘宝”、“阿里巴巴”三家网店,并要求被告艾琳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故原告欧派公司企图通过诉讼谋取暴利,再要求被告艾琳公司在本案中承担20万元没有依据;

2.被告艾琳公司使用“OPAIEIN”商标系经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欧派公司)合法授权,其在网店上使用“广东欧派”字样,指代的是合法登记的广东欧派公司的名称,故艾琳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赔偿欧派公司任何损失。

且“OPAIEIN”与欧派公司的“欧派”商标有显著不同,不存在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艾琳公司在欧派公司起诉后立即在网店中删除了“广东欧派”字样。

3.被告艾琳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才成立,2017年11月16日获得广东欧派公司的授权在京东网站开设专营店,经营时间短,销售数量较小,在原告欧派公司不能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按照被告艾琳公司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因此,即使被告艾琳公司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其未获得任何利润,被告艾琳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欧派公司诉请被告艾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没有依据。

综上,原告欧派公司诉求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59646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第4xx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3月24日,前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艾琳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家用电器、燃气炉具。

2013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1xx8号“OPAIEIN”商标注册证给广东欧派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根据艾琳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及授权书显示,2017年10月1日,广东欧派公司授权艾琳公司在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OPAIEIN”商标,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017年11月16日,广东欧派公司授权艾琳公司为“OPAIEIN”品牌在京东网店上的网络渠道经销商,授权艾琳公司可在京东上开设品牌专营店。

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28号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记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在京东网上“艾琳电器专营店”网店购买了消毒柜、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并浏览了店铺的商品页面,并通过使用“录屏大师”软件对整个网上购物、浏览、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及对所购产品的取得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所附58幅网页截图显示:“艾琳电器专营”京东商城店铺由艾琳公司设立,店铺内已销售及展示的油烟机、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消毒柜等产品品牌描述均使用了“广东欧派”文字。

佛山冠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艳芳,其曾被欧派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粤0604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佛山冠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佛山冠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及“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佛山冠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后案件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粤06民终7607号民事调解书。

欧派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另案起诉艾琳公司至本院[案号:(2018)粤2072民初9972号],请求判令艾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xx2号“”注册专业商标权,停止在“京东”“淘宝”“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宣传家用电器产品及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后欧派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9972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欧派公司撤诉。

诉讼中,欧派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艾琳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公司主张艾琳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3000元,购买公证产品1998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欧派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艾琳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数额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本案与(2018)粤2072民初9972号案件侵权事实不同,且欧派公司已撤回对艾琳公司在(2018)粤2072民初9972号案中的起诉,艾琳公司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艾琳公司在其网店内使用“广东欧派”字样,侵犯其第4xx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艾琳公司在其店内使用了“广东欧派”字样,前述“欧派”字样的使用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艾琳公司销售的燃气炉与欧派公司第4xx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种商品,且经比对,艾琳公司使用的“欧派”二字与欧派公司第4xx2号“欧派”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艾琳公司在其开设的京东网店内使用与欧派公司字号完全相同的“欧派”字样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品牌描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艾琳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艾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艾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的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本院酌定艾琳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欧派公司主张艾琳公司构成重复侵权要求赔偿金额提高的问题。

虽佛山冠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艾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佛山冠狐公司与艾琳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本案与(2016)粤0604民初6866号案的侵权事实不同,故欧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京东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1100,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艾琳电器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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