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新力阳电器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小商品大世界市场1299。
经营者:吴力阳,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新力阳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新力阳电器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