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卢邦仁百货门市,住所地成安县新兴东路154号。
经营者:卢邦仁。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成安县城镇卢邦仁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