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39号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略秀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四区30幢6单元501室。
经营者王恩凯,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前源村源头10号。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略秀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