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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鼎鸿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110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鼎鸿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鼎鸿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10号 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鼎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17号华腾工业园厂房三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钟银翅。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鼎鸿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5日,原告余金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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