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36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比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张潭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庆。
原告何春为与被告杭州雅比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原告何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