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3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和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并申请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2300),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